戴维律师亲办案例
妻子离世,丈夫发现自己“被离婚又复婚”,房产已归他人
来源:戴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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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二十多年的妻子徐女士去世后,其夫张先生为她料理了后事,却吃惊地发现自己竟与妻子有过一段离婚又复婚的“荒诞”经历,原本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也早已归他人所有。而自己对此一直毫不知情!今天(10月29日)记者获悉,北京石景山区法院对这起离奇案件进行了判决。

为妻办后事发现“曾离婚”自己丧失全部房产

“虽然我与妻子有过矛盾,但是从未办理过任何离婚手续,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记录从何而来?”张先生于去年1月为妻子办理了后事,却意外发现自己被离婚又被复婚,他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在近日的诉讼中他提到,自己与徐女士于1996年12月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分居多年。


发现事有蹊跷后,张先生来到区民政局下属的婚姻登记部门询问相关情况,几经调查才发现:另有他人拿着张先生10年前办理的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冒充张先生的身份,与徐女士于2014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又于2014年11月在区民政局办理了复婚登记。然而,张先生通过比对发现,婚姻登记部门留存的男方照片并非自己本人,上面的签字笔迹与自己的字体也大相径庭。




     随后发现的事实令张先生更加难以接受。在“离婚又复婚”的这短短3个月内,妻子徐女士通过一份虚假的离婚协议,将他们二人的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并迅速地将全部房产转移和抵押他人。张先生一边承受结发妻子去世的事实,一边消化妻子生前留下的谜团。发现自己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双双受到严重损害之后,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是,维权首先要解决身份问题,也就是证明当时确有他人冒充自己与徐女士进行婚姻登记。张先生认为,区民政局因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导致他人冒充自己办理了错误的婚姻登记,这才导致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被侵害的结果,遂以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民政局于2014年对其和徐女士作出的两次婚姻登记。


“我在公证处办理妻子遗产事宜时,才从公证处工作人员处得知妻子曾经与我办理过离婚登记的情况。”法庭上,张先生向法官陈述自己的经历,坚称自己从未与妻子去民政部门办理过离婚登记及复婚登记,虽然婚姻登记部门收到的身份证件是真实的,但其中涉及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张先生称,妻子已故,再追究身份关系意义不大,但是随之发现的事实让他难以接受。办理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的这段时间内,徐女士已将他们二人的全部财产或变卖或抵押,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只有撤销这两次相关婚姻登记,他才有希望通过民事诉讼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如果两次涉案婚姻登记错误,那么徐女士是如何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这些事的呢?据张先生回述:“虽然我与妻子已分居十几年,但是依然共同经营公司,夫妻关系并没有达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因为公司经营所需,我的身份证件有时会由妻子保管。




  事实真相随之浮出水面,原来徐女士找到一名长相与张先生相似的男子,该男子拿着张先生的真实身份证件欺骗了登记处工作人员,冒充张先生与徐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随后,徐女士又通过虚假的离婚协议,将二人共同财产据为己有,一切事宜办妥后再以类似手段办理与张先生的复婚登记。若非徐女士突然死亡,恐怕张先生还被蒙在鼓里,不明真相。

    庭审过程中,区婚姻登记机关辩称:“工作人员在本案婚姻登记的执法工作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查职责,庭审中原告表示与妻子分居十余年,却让妻子持有其身份证件,显然原告本人也是存在过错的。”


但是通过鉴定结论,证明相关登记材料上的签字并非张先生本人所签,被告表示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并同意法院撤销两次涉案婚姻登记。法院在查明事实并厘清法律关系后,认为被告虽然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应依法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撤销两次错误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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