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律师亲办案例
这些金额的红包,法院说分手后不能要回!
来源:戴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量:1264

由于今年1月以来全民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在这个特殊时期,每一个人都努力地蓬头垢面宅在家里为祖国做贡献。于是,在这近年来最为冷清的情人节里,产生了无数的地恋。在重要的日子没办法与最爱的人见面怎么办?女生们齐声回答:嘘寒问暖不如打笔巨款,支付宝微信红包转账了解一下?

相信男生们早就做好了大笔一挥吃土灰的准备,于是小编在这里温馨提醒男士们,如果转账金额为52001314099999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分手后法院是不支持要回的哦!

【案情回放】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1221日出具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在原告真先生请求返还的438250元里,被告贾小姐只需偿还其中的302650元。

真先生诉称,自己与贾小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1781日起自己离开深圳常驻外省工作,双方自此分开,鲜有机会见面,平时仅是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自20178月至20182月,贾小姐以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母亲生病住院、欠高利贷、购物等各种理由,向真先生借款,并承诺会及时还款。真先生因为双方的感情,并且贾小姐一直在微信上以真先生女朋友身份跟真先生交谈,真先生碍于情面,多次按贾小姐约定的借款金额及借款意向,前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支付宝帮被告还信用卡欠款等方式累计向被告借出款项共484058.68元,故要求贾小姐返还。

贾小姐未到庭应诉,也没有对此作出答辩。

法官经审理查明,两人自20161月起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于201712月底或20181月初左右分手。在2017820日前,双方微信之间转账数笔均为520元、888元等一般理解为节日红包的金额,在2017820日至201815日期间,真先生在微信上向贾小姐转账三笔分别为520.88元、666元、520元金额的红包,其余总额为40余万元的转账中部分转账记录未备注付款性质。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在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礼物以及适当额度的钱是人之常情,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的520元、520.88元、666元款项,金额谐音符合情侣之间的互赠情形,属于赠与行为,不支持要回,而对于其他总额为40余万元中未备注付款性质的转账,结合原被告恋爱关系的具体情况,其中单笔低于10000元部分属于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恋人之间的馈赠。理由是转账记录未备注付款性质,且如果要求情侣之间每笔款项往来均予以精确商定性质并予以记录,则过于严苛和不近人情,故如果40余万元一律认为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或者借款,均依据不足,亦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

【律师看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真先生在恋爱期间给贾小姐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情侣在恋爱期间,基于特殊关系,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其中一方或双方都会赠与一些日常性消费的礼物,这些礼物具有道德意义。本案中真先生对贾小姐的520元、520.88元、666元微信转账款项,转账金额谐音与情侣之间互相表达爱意的词语相似且数额较小,故属于真先生为了与贾小姐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而作出的赠与行为。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履行之前,出赠人可以撤销,一旦履行则不得撤销。因此,真先生的赠与行为在贾小姐收到款项时即完成,真先生不能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依法可知,若想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贷的合意,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协议;2、合同成立后出借人实际交付了借款。本案中,关于真先生对贾小姐未备注付款性质的转账款项,真先生主张是借款,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其未有证据证明是借款,这些款项很有可能被法院视为是基于特殊关系作出的赠与行为或者结合双方当事人恋爱关系的具体情况、款项支付的金额和频率、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当事人经济条件及所在地区的生活水平酌情认定部分款项属于馈赠。

【律师建议】

经分析案例可知,在恋爱关系期间双方发送带有特殊意义数字的红包以及未体现付款性质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小额红包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赠与行为。如果恋人之间借款,出借人应碍于情面没有签订借贷合同,可以在转账时备注此款项用途与性质,并保留相应的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

最后,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无须面对讼累!

以上内容由戴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戴维律师咨询。
戴维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95好评数3
  • 办案经验丰富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戴维
  • 执业律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5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